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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多年前,被告人陈某某从其妹夫周某甲处借来一把火药枪用于防强盗,后陈某某外出务工一直将该火药枪存放于其老家,2015年陈某某返回老家居住。2016年10月4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某某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持有的火药枪系枪支。
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伍某某、周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爽   
2017年3月1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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