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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入室盗窃,累犯,涉嫌盗窃罪一案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10日、2013年5月29日、2014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九个月、十个月;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吴某某(另处)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窃盟宝LT88手机一部,柯达AZ651相机一部,尼康COOLPIXL810相机一部。经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柯达AZ651型数码相机价值1839元,被盗盟宝LT88手机价值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接受证据清单④案件来源说明⑤情况说明⑥刑事判决书、出监评估鉴定⑦抓获情况说明等书证。 
 
二、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彭某某、罗某甲的陈述。 
 
四、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六、搜查笔录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七、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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