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起诉----重庆刑事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资中县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匡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在资中县高楼镇实施盗窃,盗得物品总价值29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匡某某共谋盗窃后,两人去至资中县高楼镇鼓锣村5社40号邹某某家,盗走2只羊和5只鸡。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1348元。
二、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与匡某某共谋盗窃后,两人去至资中县高楼镇龙台村1社17号何某某家,盗走2床被子等物。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被子价值260元。
三、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与匡某某共谋盗窃后,两人去至资中县高楼镇龙台村1社31号邓某某家中,盗走5只鸡。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只鸡价值400元。
四、201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匡某某共谋盗窃后,两人去至资中县高楼镇清凉村2社36号徐某某家中,盗走厨房内的3只鸡、1袋20斤的大米和1斤菜籽油。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32元。
五、2017年1月1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匡某某共谋盗窃后,两人去至资中县高楼镇清凉村8组王某某家,盗走21只鸭子。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鸭子价值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邹某某、何某某、邓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同案犯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和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光盘九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