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被依法起诉----重庆刑事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2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2月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南江县**镇街道一茶馆内打牌时发生口角,后在两人斗殴的过程中刘某某将林某某右手食指咬伤。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林某某右手食指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军   
2017年2月1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