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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大足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渝C**皮卡车往大足区**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镇**社区外公路上时,与电动车驾驶员熊某某产生纠纷。民警来到现场后,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第一次测试结果为233mg/100ml,第二次测试结果为218 mg/100ml,平均值为225.5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洪亮
2017年3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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