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赵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9********,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院**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2月3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5月15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7月31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生产的筋骨强胶囊系假药,仍将17332 盒筋骨强胶囊通过代理商或者零售的方式销售给他人。在此期间,赵某某销售筋骨强胶囊的销售金额为136184元,非法获利3693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 年7月至2015 年1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将5187盒筋骨强胶囊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罪犯刘某甲(已判刑)等人所在公司,后张某某、刘某甲将该部分筋骨强胶囊销售给他人。赵某某从中获利5187元,销售金额为36309元。
2.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李某某销售假药筋骨强胶囊约6000盒,销售金额为36000元,非法获利6000元。
3.2013 年至2015 年5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王某某销售假药筋骨强胶囊5400 盒,销售金额为37800元,非法获利5400 元。
4.2014 年11 月至2015 年9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刘某乙、盛某某等人零售745 盒筋骨强胶囊,销售金额为26075 元,非法获利20345 元。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销售的筋骨强胶囊系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药筋骨强胶囊;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关于对“筋骨强胶囊”认定的函;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假药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蒋武军   
2016年9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