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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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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地,2016年8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宣汉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刘某盗窃摩托车,仍然购买并售卖刘某所盗窃的摩托车。经宣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2512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王某某从刘某处购买刘某于宣汉县南坝镇昆池邮局附近盗窃失主马某某的“宇峰”牌白色踏板摩托车,后将该车卖给了赵某。
  2、2016年7月,王某某从刘某处购买刘某于宣汉县双河镇“梅梅”网吧附近盗窃失主张某某的“钱江”牌绿色摩托车,后将该车停放在宣汉县西北廉租房楼下待售。
  3、2016年7月,王某某从刘某处购买刘某于开江县开江中学实验学校附近盗窃失主陈某某的“嘉陵”牌灰色摩托车,后将该车停放在宣汉县西北廉租房楼下待售。
  4、2016年7月,王某某从刘某处购买刘某于宣汉县南坝镇“喜来旺”超市附近盗窃失主邓某某的“重骑”牌白色摩托车,后将该车车漆改为红色伪装自用。
  5、2016年7月,王某某从刘某处购买刘某于达州市通川区中心广场通州商场附近巷道内盗窃的一辆“三本”牌黑色摩托车,后将该车停放在宣汉县西北廉租房楼下待售。
  6、2016年7月,王某某从刘某处购买刘某于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559号龙泉社区附近盗窃失主王某某的“嘉陵”牌红色摩托车,后将该车停放在宣汉县西北廉租房楼下待售。
  7、2016年7月,王某某从刘某处购买刘某于开江县新宁镇龙门街83号雨棚下盗窃失主田某某的“建豪”牌蓝色摩托车,后将该车停放在宣汉县西北廉租房楼下待售。
  8、2016年7月,王某某从刘某处购买刘某于南坝镇环城路盗窃的一辆“珠峰”牌黄色踏板摩托车,后将该车卖给了赵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王某某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价值鉴定,刘某、赵某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刘某的摩托车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犯罪金额2512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李德   
2017年1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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