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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4-05
  •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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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3********,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及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初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荣昌区吴家镇**村**组**号李某某家中,盗窃500元现金后挥霍;
2、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荣昌区吴家镇**村**组**号黄某某家外的竹林中,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几天后,该车被被害人黄某某找回。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46元;
3、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扭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荣昌区吴家镇**村**组**号胡某某家中,盗窃一个手镯、一条项链、20斤左右的花生,在陈某某准备离开时被胡某某发现,陈某某翻墙逃离。后所盗物品被陈某某自行消费和销赃。经鉴定,被盗花生价值80元,手镯和项链因缺少鉴定依据,未能鉴定价值;
4、2016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扭锁入户的方式进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坦乡**村**组**号赖某某家中,但未发现财物,陈某某随后离开。
2017年1月9日上午,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调取涉案电动三轮车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等物证;
2. 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表等书证;
3.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4. 被害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价格鉴定意见;
7. 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及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芮静   
2017年2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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