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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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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黔江区人,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06年3月18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 2016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龚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广场工地做杂工。在此期间龚某某与被害人勾某某结识,并谎称自己是**广场工地的包工头陈波,承包了该工地第2、4、6号楼的劳务。勾某某称自家是做墙体涂料的,多次向龚某某请求承揽工地上的墙体涂料业务,龚某某均予以答应。随后,龚某某编造离婚、工地出事、公司招待客人、自己开车撞死人等理由找勾某某拿钱,并承诺全都算作工程进场所需的保证金,共计骗取勾某某人民币43000元。
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龚某某与被害人勾某某达成协议,龚某某返还勾某某人民币30000元,剩余金额在一年内偿还,龚某某取得勾某某谅解。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非白 
2017年3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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