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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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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米检公诉刑诉〔2017〕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301X,回族,初中文化,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贵族KTV员工,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租住本市米东区**街自建房。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2时许,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新贵族KTV六楼,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结账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摔倒后用脚踢被害人李某某胸部致其胸部受伤,后又与李某甲的朋友李某乙发生口角并用酒瓶将被害人李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乙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
 
2、证人阿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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