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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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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被原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3日被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某某2016年12月期间多次在大足区**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夏某某在大足区**镇**村**附近的公路上,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喝醉酒躺在路边,趁周某某醉酒意识不清,将其衣袋里的250元现金盗走。
2016年12月20日下午,夏某某发现大足区**镇**村**组被害人欧某某家里烟摊无人看管,便将大门撬开进屋盗窃了软装天子牌香烟2包,软包装玉溪牌香烟2包。
2016年12月21日上午,夏某某趁大足区**镇**村**组被害人申某某家办丧事之机,盗窃申某某家一桶4L装的几江牌江津老白干白酒及一包十五斤左右的谷子等物。
250元现金经扣押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被告人夏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5.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又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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