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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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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复于2016年12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6日2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经电话联系确定交易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白云观街瑞山中学大门外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约定地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29g的甲基苯丙胺和两颗共净重为0.2g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布控民警当场实施抓捕,并提取陈某某为逃避处罚而扔在地上的毒资人民币200元。
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秦海鑫   
2016年12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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