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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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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熊某甲,男,苗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5********,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甲主动将自已非法持有的一只火药枪上交到公安机关,熊某甲供述该火药枪是自已的爷爷熊某乙二十年前临终时遗留给他。熊某甲将该火药枪一直藏匿于綦江区**镇**村**组**号的自已家中猪圈上方堆放木柴的木板上至今。2017年1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文书(綦公鉴(枪)[2016]0018号)认定,熊某甲非法持有的一只火药枪系枪支。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自首认定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笔录; 
3.綦公鉴(枪)[2016]0018号鉴定意见书; 
4.证人熊某丙、熊某丁的证实; 
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讯问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其处罚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吉  锴 
助理检察员:李东伟 
2017年3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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