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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陈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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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在本区合兴镇雨家村6组永明石材厂附近三岔路口,趁雨天石材厂未施工之机,将该厂临时堆放在路边工棚墙角的4条切割机轨道盗走,后以327人民币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梁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4条切割机轨道案发时总价值人民币5040元。
2017年1月7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扈家巷附近加油站将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抓获廖某某于当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领条、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扣押笔录等笔录;
7.卡口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富国 
2017年2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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