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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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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程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6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止,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程某先后四次于凌晨两、三点左右潜入万州区新城路100号平怡招待所实施盗窃,第一、四次未盗得财物;第二次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红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400多元;第三次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销赃获款200元。
2016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趁万州区**寺*号*单元***室邓某家的房门未关闭,进入客厅将邓某放在客厅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销赃给刘某某获赃款1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10元。该手机现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销售票据、照片、旧物交易物品治安登记表、发还清单;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邓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鉴证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春潮   
助理检察院:王  镜   
2017年2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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