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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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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甲、姚某乙,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540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2年之前,姚某某曾在湖北沙洋县许某某家与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姚某某在当地登记一个户口(420800195506292720)。1992年10月5日,姚某某使用其在湖北沙洋县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在原四川省万县黄柏乡政府与熊某某登记结婚, 1993年姚某某外出到广州打工,后到许某某家与其一起生活至2011年8月许某某因肝硬化去世。之后,被告人姚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万某某,并再次用在湖北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万某某于2012年1月17日到万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随后将湖北沙洋的户口迁至万某某的户籍,之后和万某某生活至今。姚某某一直未与熊某某登记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熊某某与姚某某结婚登记材料、证明、结婚证书、户口迁移资料;
2.证人万某某、吴某、熊某甲、黄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春潮   
助理检察院:王  镜   
2017年1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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