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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46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
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14时许,余某某趁余某甲家里无人,家门未关之际,进入余某甲位于万州区**镇**村**号的家中,在卧室桌子的抽屉里盗取现金25元,在卧室箱子下的红色本子里盗取现金2100元,盗取现金共计2125元。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故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春潮
代理检察员:王镜
2017年2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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