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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李昌奎、刘汉刘维系列、文强系列、四川交警开房丢枪、不作为锦旗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7月6日由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6月2日由奉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份事实不清,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将该案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6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受人邀约到广东佛山帮忙取诈骗款,按百分之五获取报酬。2016年3月16日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又邀约了被告人李某乙一同前往广东佛山。2016年3月2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纳陈某某接到一男子的电话,该男子冒充其公司老板张某某,以公司给领导送礼为由,骗使被害人陈某某先后向卡号为621226201301500****的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1万、3万、6万,向卡号为621226201301503****的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10万元,共汇款人民币 20万元。随即,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先后分别于打款当日、次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ATM机上,通过直接取现或多张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在扣除手续费后,共取出上述20万元中的199100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获得报酬人民币5000元。
2016年6月1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乙家中将其抓获;2016年7月6日,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龙山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凭证、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ATM机操作明细、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残疾人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所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伍某某、宋某某、曾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取款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明知他人诈骗而参与帮忙实施,骗取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帮凤   
2016年12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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