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甘谷县翔达种植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翔达社)经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该社名义上是有其他4户农户参加的合伙企业,法人代表为李彩琴(张某某妻子),实际上是由被告人张某某个人出资,经营管理。
翔达社在甘谷县新兴镇三合村种植有苹果园、樱桃园,为贮存果品,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翔达社名义向甘谷县果业局申请修建5个ZP-10型100吨组装式苹果冷藏库(以下简称冷库),项目审批后,2013年6月3日,翔达社和西安钟华电器厂签订合同,确定由该厂承建冷库。2013年6月10日翔达社和天水华亿彩钢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承建冷库钢结构。2013年10月12日冷库建成,甘谷县果业局验收后,翔达社得到国家财政拨付项目资金52.5万元;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未付清工程款,因此西安钟华电器厂一直未将该冷库交付。冷库建成后,被告人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确定2名人员由西安钟华电器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冷库机器设备进行操作管理,仅指定只会拉闸、看温度而没有专业技术的本村64岁村民张登高负责冷库管理及电器设备操作。被告人张某某在冷库尚未交付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0日开始陆续存贮客户的药材党参,至2014年6月4日发生火灾前,5个组装式苹果冷藏库共存贮客户党参约300余吨。贮存党参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待冷库贮存完毕后,统一清点数量,统一办理贮存手续,因此贮户党参入库、出库没有登记记录,没有库存清单。党参存贮期间,五个库房的机器设备同时开启,一直处于运行之中。
2014年6月4日8时许,冷库管理操作人员张登高在查看冷库运行时,发现4号库的配电箱开关跳闸,打电话告知西安钟华电器厂的负责人姚利华之后,张登高试着推闸,但推上去又跳下来,这时在冷库顶面用密封胶粘接彩钢库房缝隙的三合村村民田国仓看见冷库顶有烟冒出,即喊来张登高。张登高查看后发现3、4号库房中间的房顶有烟冒出,即从变压器处将电源关闭。随后张登高、田国仓和田守敬一起打开4号库查看,发现库内有大量黄烟涌出,张登高即将此情况电话告知张某某,同时与其他村民一同参与救火,抢救冷库内党参。由于火势蔓延太快,所有库房均起火燃烧,过火面积640平方米,库存药材党参和库房几乎烧尽,仅抢救出16485.1公斤党参并由贮户领走。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天水市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冷库损失为917561.20元;对已烧毁党参和残留物,因无实物,等级规格不详,烧损程度不一且数量不清,故无法鉴定损失。经甘谷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电热(电弧)作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未对各被害人予以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基本情况及抓获经过的证据
(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二)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4日20时许,在甘谷县新兴镇三合村北甘公路建筑工地上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的事实经过;
(三)甘谷县公安局关于张某某羁押的情况说明及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收治凭证,证实张某某被逮捕后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2014年11月5日因病寄押于兰州市新桥监狱的事实经过。
二、证实翔达种植农民合作社成立及申请冷库项目的证据
(一)书证
1、甘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天水市甘谷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证实2013年4月甘谷县翔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彩琴,系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
2、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奖补设施建设申请表、验收表,证实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以翔达社的名义申请修建5个组装式苹果冷藏库,建成后甘谷县果业局及财政局验收的事实经过;
3、甘谷县果业局出具证明,证实2013年翔达社在甘谷县新兴镇三合村奶牛场院内修建的5个组装式苹果冷藏库为甘谷县财政局和果业局联合申报的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并对该项目建设程序予以说明的事实经过;甘谷县财政局、甘谷县果业局谷财发(2013)431号文件及该项目奖补设施资金兑付信息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机打凭条,证实甘谷县翔达社修建5个设施规格为100吨的苹果冷藏库,经验收后领取到奖补金额52.5万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成立的翔达社,名义上是五户人出资,实际是其一家出资、一家管理,并且她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管理的人是其丈夫张某某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因被告人张某某创办农业合作社的需要,只是将个人身份证借给张某某,实际既没有投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及分红的事实经过。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创办的翔达社借用其他四个农户的身份信息以其妻子李彩琴名义登记成立,这四户既没有出资也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实际经营管理的人是他本人的事实经过。
三、证实甘谷县翔达社修建冷库经过的证据
(一)书证
1、翔达社与西安市碑林区钟华电器厂签订的合同书及冷库制冷设备报价单,证实2013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该社名义委托钟华电器厂修建用于存贮苹果的500吨冷藏库,其工程内容为制冷、循环水、动力电控等,含安装调试,工程分界为机房内控制柜下端口以内的设备;翔达社与天水华亿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证实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该社名义委托华亿彩钢公司承建冷库的钢结构(柱、梁、檩条、屋面、墙面彩板、玻璃窗)的安装;
2、西安市碑林区钟华电器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企业是2003年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范围主营电器元件及气调设备制造;
3、西安市碑林区钟华电器厂与西安市顺达电控仪表有限公司签订工况产品购销合同、与上海旭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与浙江省嵊州市新达制冷设备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与常州大邦冷藏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证实钟华电器厂为修建冷库,从以上公司购进压缩机风机温度柜、箱式风冷机组以及电化霜等设备的事实经过;
4、甘谷县供电公司检定证书、检定结果及浙江麦格电气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证实冷库安装的高压电力计量箱系合格产格,且安装后经检定合格的事实;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实钟华电器厂购进制冷设备的厂家有生产许可证的事实;
6、西安市碑林区钟华电器厂关于翔达社的明细分类账目表,证实翔达合作社尚未付清全部工程款项的事实;
7、冷库安装交接验收清单,证实因翔达合作社未全部付清工程款,双方未进行签字盖章交接冷库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西安钟华电器厂的实际负责人,2013年该电器厂承建甘谷翔达社500吨冷库工程,建成后由于翔达社未付清工程款,冷库未交付使用的事实经过。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几个厂家中选中西安钟华电器厂,与该电器厂签订修建冷库合同的事实经过。
四、证实案发当日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及火灾事故认定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张某某是亲戚,张某某在其养殖场的隔离区修建冷库,2014年6月4日发现冷库失火后拨打“119”报警并组织在场人员参与救火、抢救库存药材党参的事实经过;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失火当天其在冷库顶上用胶带粘接彩钢缝隙时发现4号冷库内着火,随即告知冷库管理人员张登高,并与在场人员一同参与救火的事实经过;
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发现由东向西的“2”号库房顶冒白烟,与冷库管理人员张登高一同关掉电源后组织人员抢救库存的药材党参,因火势太大,拨打“119”火警后一同参与救火的事实经过;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张某某雇佣的看守冷库的人员,在西安钟华电器厂调试冷库机器时经张某某指定学习机器的开关、看温度表,没有经过其他专业培训;冷库修建好后开始大量存贮药材党参,5个库房全部存满,大约有600多吨;5个库房的机器设备同时开启,一直在运行之中。失火当天,其查看冷库运转行情况时听到4号库房制冷机“呯”的响了一下,机器里冒出一股黑烟,就赶紧关掉开关,房顶的田国仓喊着说“冒烟了”,之后就关掉电源,打电话告知张某某并参与救火的事实经过;
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失火前一天,在其电器厂工作过,经常参与修建冷库的陈胜利在给冷库库顶涂密封胶时,发现冷库配电箱里仪表显示的电压为400伏,正常电压应该是370伏至390伏,已超过正常电压很多,当即将此情况告知冷库管理人员应立即改正。冷库的操作管理应由通过培训的专门技术人员操作,但张某某未按合同规定提供2名需要培训的人员,听说该冷库已通过甘谷县果业局验收,但验收时钟华电器厂未参加的事实经过;其证言还证实失火当天,冷库操作管理人员张登高给其打电话说3号电控箱开关掉下来了,紧接着又说合闸时响了一声,当时她让张登高不要动机器,马上派人去检查,但随后张登高打电话说着火了的事实经过;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失火前一天应钟华电器厂老板姚利华的要求,给冷库库顶涂密封胶时发现冷库配电箱里仪表显示的电压超过400伏了,正常电压应在380伏左右,当时就将此情况告知了为张某某看库的一个老头,但老头没有反应,回去后当天也将此情况告诉老板姚利华。其证言还证实当天他进过一个冷库,看见里面存放的东西快满了,但不认识是什么东西的事实经过;
7、证人师某某(系甘谷县供电公司渭阳供电所所长)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修建冷库的变压器是其本人购买后由甘谷县供电公司在2014年5月30日验收使用的事实经过。
(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了失火现场、周边情况及燃烧后残留药材的基本情况。
(三)鉴定意见
公安部消防局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及甘谷县公安消防大队谷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经鉴定,证实冷库起火部位位于冷库中部靠西侧库房;起火点在冷库中部靠西侧库房北侧墙面外挂冷凝制冷压缩机控制柜与库房内空气冷却器连接线路处;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电热(电弧)作用;
(四)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当天发生火灾时其不在现场,冷库管理员张登高给其打电话告知冷库起火,赶到冷库并积极组织人员救火的事实经过。
五、证实火灾造成各项损失的证据
(一)被害人牛双录、马金忠、艾小林、李磊、马天林、王顺元、李金义、蒲建伟、杨平正、邵元林、颉旺胜、杨志敏、杨伟波、王锡锋、杨建定、杨四想、杨卫雄、杨高雄、杨海东、杨喜奎、杨长林、杨云奎、杨海红、王修德、李斌、姚保奎、蒋虎、李来平、王文文、梅斌武、谢忠孝、谢孝德、马平录、雒义琴、杨绪平、杨新来、梁正文的陈述,均证实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修建的冷库运行后,共计将300余吨药材党参存贮在该冷库,因张某某说等所有冷库装满之后统一清点数量、统一缴纳租费、统一管理,所以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未签订存贮合同,冷库着火后存放的药材基本被烧尽的事实经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牛小东、丁连义、王伟盾、马刚、李小海、姚晓军、牛航军、马建生、张小亮、张小朋、张朋朋、王敏琴、陈丑笨、王刚、金福喜、杨绍虎、杨贵成、王小安、谢广录、刘尚武、杨小红、李伟定、王建虎、杨耀虎、杨爱定、王小安、李东东、谢长喜、李军杰、李宏伟、李效奎、张自安、杨明军、牛建伟、王致和、李志国、武进存、马发林、武信义、谢满成、宋卫能、杨金应、宋求娃、杨永胜、杨海波、杨世求的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被害人将药材党参存贮在被告人张某某冷库中的事实经过;
2、证人张丹的证言,证实火灾发生后抢救出309个整件及一个半件的药材党参,根据这些药材袋子写有存货人名字以及大家均能证明的贮户,将抢救出的药材全部发还给贮户的事实经过;
3、证人张登高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建成冷库后,2014年5月客户陆续将药材党参存贮在冷库中,一个库房大约存放90多吨,全部库房已基本存满的事实;
4、证人陈胜利的证言,证实其给冷库顶的缝隙涂密封胶时曾进去一个库房,发现该库房已基本存满,但其不认识存放的是什么东西的事实。
(三)书证
1、称量笔录,证实火灾后抢救出的残留药材党参经称量为16485.1公斤的事实经过;
2、领取药材清单,证实贮户从张某某之女张丹处领走抢救出的部分药材党参的事实经过;
(四)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自己管理的4号库房几乎存满了,大约有七八十吨药材党参,其损失约有1千万的事实。
上述证据,除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持有异议外,其他无异议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从不同的角度证明案件事实,应予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渭源中药材贸易中心过磅单、收款收据及证实各被害人购进党参数量、价格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提出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未查明是否与原件核对无异,公诉机关对其来源未做说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但由于以上资料内容和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害人陈述事实,因此仅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资料。另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对西安钟华电器厂出具的火灾事故情况说明提出异议,认为该说明是单方作出,具有猜测性质,应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西安钟华电器厂作为冷库承建方,对火灾事故的分析判断系自家之言,该说明不具备证据属性,不具有证据效力,应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