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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1-16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2003年10月1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丽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某饺子楼二楼,盗窃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5年6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计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900元。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尹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承认,但辩解称自己只盗窃张某某现金200元。

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某饺子楼二楼,盗窃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2、2015年6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计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900元。综上,被告人盗窃现金人民币总计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一起)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9日我放在饺子楼二楼靠窗的一个橱子里的挎包被盗了,发现丢了2000元钱,通过查看店里的监控,我发现尹某某很可疑;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9日张某某说是挎包被盗了,后来我们通过看监控,发现是尹某某把监控头给弄歪了,朝着放包的橱子那走过去了,等回来尹某某又把监控头调回原来的位置,之后张某某就发现钱被盗了;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指认;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5、被告人尹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均称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我在下板城饺子楼二楼靠窗子一个橱子里找到了一个女士的挎包,在这个挎包里我盗窃了200元钱。(第二起)1、被害人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我回到家发现放在我家西屋一条牛仔裤兜里的900块钱被盗了;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我听女儿计某某说放在我家西屋她裤子里的900块钱被盗了;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指认;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承认。(综合证据)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系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尹某某2003年10月1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系有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的被盗现金数额缺乏充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系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对以上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玉杰

审判员孟庆园

人民陪审员朴瑞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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