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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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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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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浙1102刑初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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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柳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1在丽水经济开发区南明山街道上桥老村60号一楼游戏机店内,摆设四台赌博机,共计八个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经鉴定,被扣押的四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5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1已退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纪某、成某、廖某、彭某、杨某2、郭某、徐某、吴某、何某、周某、陈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和清单;7、行政处罚决定书;8、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9、缴款凭证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杨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1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代理审判员何跃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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