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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某犯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罪犯黄某,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六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黄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06年9月2日至2006年9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原判确定的财产刑,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刑期,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鸿雁

审判员陈东宝

代理审判员韩笑

ggz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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