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湖北陈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青,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通过电话联系,介绍李某到本市南浦路天美乐宾馆7118房间卖淫,与孟某进行性交易。

同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张某到本市南浦路东和钻石酒店606房间卖淫,与柯某进行性交易。

被告人陈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揭发了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后经查证属实并已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详细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看守所案件线索传递函、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有证人李某、张某、孟某、柯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鄂州市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斌

审判员赵协中

审判员李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璟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