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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生于河北省曲阳县,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鹏威,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及其辩护人杨鹏威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甄某在本村经营”好声音KTV”。2015年4月2日21时50分许,曲阳县文德镇西流德村的王某某、刘堡内村的赵某等人在该KTV唱歌时,因结账与被告人甄某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甄某用镐柄将赵某头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右额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甄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甄某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甄某在本村经营”好声音KTV”。2015年4月2日21时50分许,曲阳县文德镇西流德村王某某、刘堡内村赵某等人在该KTV唱歌,因结账与被告人甄某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甄某用镐柄将赵某头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右额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甄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赵某调解,被告人甄某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甄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王某甲、杨某、王某乙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病历资料,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曲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到案经过,曲阳县公安局文德派出所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甄某的伤害行为致被害人一级轻伤一处、二级轻伤一处,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甄某自愿认罪,且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征

审判员郑跃勤

人民陪审员董庆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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