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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福建省高院裁判文书网
  • 2016-06-07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781刑初7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女,1974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闽H×××××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吴家塘出发沿316国道往邵武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晒口街道桥头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执勤人员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郑某呼出的气体进行测试,酒精浓度达88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属醉酒驾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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