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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福建省高院裁判文书网
  • 2016-05-26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305刑初58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用骗领的身份证办理港澳通行证非法出入澳门,于2014年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志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08年8月份冒用同村村民刘某甲的身份信息骗领一张身份证,于2009年2月至2012年6月份期间持骗领的身份证,骗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持上述骗领到的证件多次从拱北出入境澳门、柬埔寨、瓦努阿图、马来西亚等地。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南日边防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作出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单、公民身份证申领记录单、刘某甲户籍证明、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护照复印件、南日镇石盘村委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候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出入国(边)境证照,并多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劣迹及能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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