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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上诉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9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永强,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楠木山村林屋组18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文化程度小学,住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下昆村广湖5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军区政治部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詹坤华,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赤棠棠下片散屋81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曾庆文,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楠木山村林屋组28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华,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东效社区把堂组85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庆禄,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下昆村广湖96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强、詹坤华、曾庆文、卢永强、钟华、李庆禄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永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志强、卢永强、钟华、曾庆文、詹坤华、李庆禄结伙多次走私象牙入境,其中李志强、卢永强、钟华参与走私的象牙被缴获9根,共重99.6公斤,价值225万元;曾庆文、詹坤华、李庆禄参与走私的象牙被缴获5根,共重52.5公斤,价值125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志强、詹坤华、曾庆文、卢永强、钟华、李庆禄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未查获走私1964公斤象牙,及詹坤华、曾庆文、李庆禄参与走私在福建莆田公路被查获的4根象牙,均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卢永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钟华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四、被告人曾庆文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五、被告人詹坤华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李庆禄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查获:(1)被告人李志强的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下昆村广湖5号住处的象牙状物品5根、用黄色胶带缠绕的象牙状物品4根及诺基亚1681C型、1200型手机各1部,以及银行存折、银行卡(工商银行存折、建设银行存折各1本、工商银行卡3张、建设银行卡2张、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1张、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1张。卡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被告人李志强的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建隆大街33号205室租住处的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13万元及农业银行存折(户名项某某)、建设银行存折(户名项某某)、工商银行存折(户名李志强)各一本(卡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记账本3本;(3)被告人李志强的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建隆大街9号档口的含象牙的雕刻制品33件(物品品名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账本14本;(4)被告人詹坤华的广州市荔湾区青龙直街10号住处及档口的可疑笔记本2本及被告人詹坤华的诺基亚N81型手机1部、手机卡2张(号码不详),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金穗通宝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各1张(卡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5)被告人曾庆文的诺基亚1209型、8800型手机各1部(卡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6)被告人钟华的诺基亚1209型手机5部、诺基亚5700型、华为C2800型手机各1部,以及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广西农村信用社桂盛卡、农业银行金穗惠农卡各1张(卡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广州海关缉私局执行)。

上诉人卢永强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在高速公路被查扣的4根象牙的走私活动;其只是介绍李志强与曾庆文等人认识,之后的象牙走私活动由李志强等人操作,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二审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审被告人李志强、詹坤华从广东省广州市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经上诉人卢永强介绍认识了原审被告人曾庆文、钟华。其后,李志强与曾庆文、卢永强、钟华合谋从越南走私象牙入境销售牟利。卢永强、钟华还带李志强去越南看了象牙样品。随后从4月开始,按李志强与曾庆文、卢永强、钟华的事前约定,曾庆文、卢永强、钟华三人在东兴市负责前往越南看象牙样品、到东兴市北仑河岸边接收越南人“阿光”、“阿生”(均另案处理)走私入境的象牙及将接到的走私象牙藏匿在冰鲜鱼下面发运到广州市或福建省仙游县,李志强安排詹坤华、原审被告人李庆禄在广州市负责接收上述同案人从东兴市发到的象牙,并即改换成木箱包装转运至仙游县销售。直接发运到仙游县的象牙,则由李志强安排其他人员接货并销售。购买上述象牙的货款,由李志强转账至曾庆文、卢永强、钟华个人或其他指定账户,曾庆文、卢永强、钟华取现后,扣除运费、包装费等成本费用和给越南人的货款后,分占走私所得。

2009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李志强和钟华谈好走私4根象牙,钟华向越南走私分子联系到象牙后在广西东兴市将4根走私入境的象牙发货给李志强。同年10月18日,李志强在福建省莆田市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准备接收该批象牙时被抓获,并被当场查获4根现代象象牙的整根原牙。当日,海关缉私人员还从李志强位于仙游县榜头镇的住所内查获5根现代象象牙的整根原牙制品,并分别抓获钟华、曾庆文、卢永强、詹坤华、李庆禄。

综上,2009年4月至10月间,李志强、钟华、曾庆文、卢永强、詹坤华、李庆禄结伙多次走私被严格禁止国际贸易的现代象象牙入境,其中,李志强、钟华参与走私的象牙被缴获9根,共重99.6公斤,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25万元;卢永强、曾庆文、詹坤华、李庆禄参与走私的象牙被缴获5根,共重52.5公斤,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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