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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戴某某等涉嫌诈骗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县,住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犯盗窃罪,1996年3月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7月15日被假释,2000年8月19日假释考验期满。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2006年12月8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甄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7月22日、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8月5日、10月14日两次将戴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16年9月4日、10月24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戴某某与蔡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租车后出售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之后,二人来云南省昆明市,由蔡某某使用其真实身份信息与戴某某一起在云南省昆明市**贸易有限公司租出车牌号为云A8****的奥迪A6L轿车一辆。同年3月12日,蔡某某在将该车开往广州的途中被租车公司发现异常,租车公司遂对该车采取断油断电措施,后追回该车。经鉴定,所涉奥迪A6L轿车价值人民币288000元。
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戴某某与蔡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租车后出售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之后,二人来云南省昆明市,由蔡某某使用其真实身份信息在云南省丽江市**汽车有限公司租出车牌号为云A9****的奥迪A6L轿车一辆,后由戴某某将该车开到昆明市并与买家“阿某某”联系。之后,“阿某某”安排被告人甄某某到昆明市与戴某某交接车辆,并将该奥迪A6L轿车开回广州。经鉴定,所涉奥迪A6L轿车价值人民币302000元。
2016年3月13日左右,被告人戴某某与广州的“阿某某”(另案处理)商定通过在重庆租车行租车后开到广州变卖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同年3月14日18时许,戴某某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接到“阿某某”委派的被告人孙某某后,由孙某某使用其真实身份信息,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80号“蓝色星空金牛座”1幢2-3-2的重庆**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租借车牌号为渝BJ****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同年3月15日,被告人甄某某、陈某某在“阿某某”的安排下到达重庆。同年3月16日凌晨,戴某某驾驶上述凯美瑞轿车,将甄某某、陈某某送至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内环高速路口,并在车内装上GPS屏蔽器后离开。之后,甄某某和陈某某继续驾驶该车前往广州。在行驶过程中,重庆**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人员驾驶车辆追上该凯美瑞轿车,将甄某某抓获,陈某某则驾驶车辆强行离开。后陈某某在广州将该车交给“阿某某”,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及过路费人民币500元。经鉴定,所涉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40106元。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到广东省东莞市租车到广州销售获利。同日16时30分许,陈某某带领徐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文化广场店,由徐某某使用其真实身份信息租出车牌号为粤SP****的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后卖给“阿某某”,该车现下落不明。经鉴定,所涉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146000元。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在广东佛山市**租车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租出车牌号为粤B3****的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后卖给广州的“阿某某”,该车现在下落不明。经鉴定,所涉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136477元。
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接受王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在广东省广州市**租车有限公司**机场店,使用其真实身份信息租出车牌号为粤T6****的白色东风标致3008小型轿车一辆,后交由王某某变卖,该车现在下落不明。经鉴定,所涉东风标致轿车价值人民币131704元。
同日,被告人孙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在广东省广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店租出车牌号为粤A4****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交由王某某变卖,该车现在下落不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9000元。
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戴某某、甄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甄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租车单、驾驶证信息、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冉某某、卢某某、范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甄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甄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犯罪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16年10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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