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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6日13时30分许,在乐平市**镇**村,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提醒警示标志,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也没有在一楼请人看守的情况下,从同村村民李金龙家在建房的二楼将多余的木料从二楼扔到一楼地面上,正好砸到从楼下经过的被害人李某丁,致使李某丁头部被砸伤。经乐平市公安司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丁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永金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韶婧   
2016年12月9日
 

来源: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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