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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仁怀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现住址:山阴县**乡**村。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怀仁县二级公路霸王店村叶兵修理铺门前,修理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2半挂车时,在挪车过程中将修理工徐某某压伤致其十二脊椎骨折、下肢截瘫。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拓疆   
2016年4月18日   
 


来源: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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