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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被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炎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务农,户籍、住所地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以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务农,户籍、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务农,户籍、住所地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1********,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务农,户籍、住所地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务农,户籍、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等人来到瑞金市东方魅力娱乐会所218包厢喝酒、唱歌,陪侍女服务员黄某某等人先后来到该包厢陪酒。23时许,何某某趁酒劲强行将黄某某拉进包厢卫生间内,将黄某某的内裤扯至膝盖处,并用手抚摸黄某某的乳房和阴部,遭到黄某某拒绝。工作人员朱某某得知情况后,就进入该包厢将黄某某从卫生间带离,何某某威胁黄某某说“你一定要回来,如果你不会来,我就把包厢砸掉,你信不信”。十多分钟后,黄某某返回218包厢,何某某看见黄某某后再次强行将黄某某拉进卫生间,并用手抚摸黄某某的乳房,伸手抚摸黄某某阴道,遭到黄某某的拒绝,黄某某哭喊后被包厢内的张某乙和邹某某带出卫生间。
东方魅力会所工作人员曾某某、杨某甲、罗某某、杨某乙了解到情况后来到218包厢想将黄某某带离,遭到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的阻拦,张某甲用拳头朝杨某甲的鼻梁部打了一拳,何某某、张某乙、邹某某以及站在包厢门口的陈某某见状,随即上前对杨某甲拳打脚踢,并将杨某甲追打至包厢门口,曾某某、杨某乙、罗某某看见后就上前阻止,均遭到何某某等人的殴打。何某某用一个碎了的空啤酒瓶敲打罗某某的头部,并用碎瓶子卡在罗某某的脖子处;陈某某则拿起垃圾箱上面的痰盂盆(烟灰缸)分别击打曾某某、杨某乙的头部;邹某某则对杨某甲拳打脚踢;张某乙用拳头殴打了杨某乙、用脚踢倒在地上的杨某甲。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及罗某某等人被打后四处逃窜,何某某、陈某某、张某乙、邹某某、张某甲等人追逐拦截,追至会所后门拐角处,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将杨某甲拦住,并对杨某甲拳打脚踢,之后,何某某等人强行将杨某甲带回会所大厅收银台处,并再次用拳脚对杨某甲进行殴打。
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等人仍在会所大厅吵闹,拒不配合调查,并扬言要报复民警。办案民警对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等人进行口头传唤时,遭到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等人的阻拦、撕打。民警遂将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带至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并留置在执法办案中心候问室。期间,张某甲借机踢碎候问室的有机玻璃,何某某、张某甲故意在侯问室小便。
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罗某某、曾某某、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陈某某、邹某某赔偿了瑞金市东方魅力娱乐会所医疗费、误工费、包厢消费等19000元以及赔偿了杨某甲、杨某乙的损失16000元,张某甲、张某乙赔偿了杨某甲、杨某乙医药费8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出警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赔偿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曾某某、罗某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且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邹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跃滨   
2017年2月7日 
 

来源: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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