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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侮辱罪被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附**号。2017年6月2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本院以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滴滴”汽车,搭载被害人王某从成都市“**”医院附近返回成都市温江区**小区途中,先以语言骚扰王某,后又以王某对其进行录音、拍照为由,将车开至成都市温江区**路延伸段隐蔽处,胁迫王某让其拍摄裸照,并强行对王某进行猥亵,后王某趁其不备下车呼救,被告人杨某遂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胁迫的方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轩   
2017年9月15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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