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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化名“萱萱”),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7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区**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17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7日退回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5月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李某甲、李某乙、孟某某等多名女性在安阳市洹滨北路东风桥向东400米路北北岸会所(后更名为西凤酒庄)内长期从事卖淫。
2016年11月16日,王某某招募被告人曹某某到西凤酒庄工作。曹某某负责运送卖淫女至包夜卖淫地点。12月4日凌晨,受张某安排,曹某某开车运送李某甲、李某乙到安阳市万达嘉华酒店1501房间卖淫,并收取嫖客嫖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POS机、避孕套等;2、被告人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3、检查、辨认笔录;4、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证人李某乙、冯某某、吴某某等证言;6、被告人张某、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超艺   
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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