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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汉族,广东省廉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系**休闲养生会所的部长,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2月21日起,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同案人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319号312“虎乐休闲养生会所”组织卖淫的情况下,仍在上址担任部长,负责接待嫖客、推介会所的有偿性服务、安排卖淫女进房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等。
2017年1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址,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及正在进行性交易的五对卖淫女和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亲笔供词;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13人的证言;3.会所消费卡等书证;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7.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8.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蓝婷婷   
2017年5月3日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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