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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2011,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镇**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5日12时许,王某甲邀约邀约杨某甲、杨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赶至泸溪县武溪镇工业园金马公司恒裕工地,与杨某丙、杨某丁、向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谈判工地运送砂石盈利抽头事宜,在谈判中因利益冲突发生争执,双方各自离开。杨某丙三人事后因心中不服气便再次邀约王某甲等人谈判,又通过谭某某邀约印某某、舒某某、杨某戊(均已判决)三人前来帮忙,准备谈不好便动手。印某某、舒某某、杨某戊在**镇三岔路口与杨清军三人汇合后,六人乘坐向某某的湘******号面包车前往工地,路上杨某丁电话邀约王某甲前来工地谈判。王某甲接到电话后邀约杨某甲、王某丙、杨某乙、郑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等十几人携带砍刀乘坐郑某某驾驶的湘******号面的车赶至金马公司恒裕工地。谈判时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持刀互殴,期间王某甲持匕首将杨某丙腹部、腿部捅伤,王某甲头部被杨某丙、舒某某、印某某砍伤,杨某甲左侧锁骨部位被向某某砍伤,郑某某背部被杨某戊砍伤,双方人员受伤后,杨某丙等人上向某某的面的车准备离开现场,杨某甲、张某某等人上前围住面的车持刀和石头砍、砸,至向某某湘******面的车受损,向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前来回掉头三次,并将郑某某湘94070面的车门撞坏,期间郑某某几次持刀砍砸向某某面的车。经鉴定:杨某丙左下腹受伤构成重伤二级,左大腿及左臂构成轻微伤;王某甲额面部及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郑某某湘******五菱面的车损毁价值为629元,向某某湘******长安面的车被损价值6009元。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泸溪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图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郑某某、杨某丙、杨某丁、向某某、印某某、舒某某、杨某戊、杨某己、王某乙、黄某某、余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泸价认鉴字[2015]2、3号、泸公物鉴法临字[2014]051、52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泸公武勘[2014]44号、泸公武堪[2014]204号、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应他人邀约结伙进行斗殴,至多人受伤,财物受损,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甲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涛   
2017年9月21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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