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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煤小区车库租住。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16年4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镇**村**队**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一大厦旁边公寓租住,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8月8日至8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8月22日至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东胜区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分别向微信昵称为“网络群英会”的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13段、向微信昵称为向微信昵称为“嚼个5毛的球毛”的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4段、向向微信昵称为“飞哥”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4段、向微信昵称为“云怀”的个人发送微信视频10段、向微信昵称为“9900”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9段、向微信昵称为“永恒的心”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4段、向微信昵称为“虎仔”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14段、向微信昵称为“书记”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5段、向微信昵称为“利军”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9段、向微信昵称为“赵旭停”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4段、向微信昵称为“紫气东来”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14段、向微信昵称为“斌哥”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15段、向微信昵称为“爱你到永远”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4段、向微信昵称为“Alvjian”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1段、向微信昵称为“玲子”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4段、向微信昵称为“裴进军”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1段、向微信昵称为“机会”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6段、向微信昵称为“向往神鹰”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1段、向微信昵称为“薯条”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4段、向微信昵称为“强”的个人发送淫秽视频2段、向微信昵称为“一眼一回眸”的个人发送了淫秽视频6段。经鉴定,以上134段(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王某某建立名为“网络群英会”的微信群,后该群主要被用于发送淫秽视频等内容,群内共57人。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东胜区于2016年2月23日至4月7日向微信昵称为“网络群英会”的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16段(部),经鉴定,以上16段(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虽不以牟利为目的,但仍实施了在社会上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海燕   
2016年9月23日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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