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26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新化县****合作联社**镇**、**社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系重大、复杂案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0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信用分社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名贷款和收贷不入账的方式,非法侵吞单位资金。其中,以刘某乙、廖某丙等人的名义共计办理冒名贷款151笔,套取资金269.91万元;同时,还将曾某丁、廖某戊等26人偿还至信用社的27.306万元贷款据为己有,不予入账。刘某甲将其所在单位的297.216万元资金占为己有后,全部用于其个人经商。后因事发,便于2008年6月潜逃。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刘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帆  罗艳梅   
2017年11月7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