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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胡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某(喊名“小磊”),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裕安区,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抚州**梦湖明珠娱乐中心经理,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路**号。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18日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0日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1日,抚州**梦湖明珠娱乐中心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王某某(已判刑)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14日,为提高业绩,王某某聘请李某某(现在逃)担任抚州**梦湖明珠娱乐中心KTV总经理。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张某乙(以上二人已判刑)为骨干,招募三十余名年轻女性为“风情佳丽”,2015年6月14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组织“风情佳丽”在梦湖明珠娱乐中心KTV跳脱衣舞,进行有偿淫秽表演,非法获利76余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在抚州梦湖明珠娱乐中心担任领班,并招募十余名“风情佳丽”从事有偿淫秽表演,并从中获取非法所得“风情佳丽”签到费和台票费共计35000元。
2015年7月19日晚10时许,抚州市公安局对梦湖明珠娱乐中心进行查处,在V15包厢内发现有5名佳丽即邬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费某某、夏某某在“妈咪”张某乙的带领下进行脱衣舞表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孔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有招募、组织多名女子多次在梦湖明珠娱乐中心从事淫秽表演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娟   
2016年10月19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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