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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区*路*号*幢*房。2017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山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工作时,发现公司公用电脑中存储有一份记录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因其知道其朋友唐丰华、贺某某(均另案处理)需要此类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马某某遂将该公民个人信息文档(共计9631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分别提供给唐丰华、贺某某。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人员当场在其身上缴获并扣押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二О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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