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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余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余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09月2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24197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月22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于2016年9月2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24198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09月2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赵某、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间,被告人余某、赵某、朱某某合谋贩卖初烤烟叶,并拼资购买了一辆车牌为云******号金杯车。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余某、赵某、朱某某在祥云县下庄镇、云南驿镇等地的村庄内向农户收购初烤烟叶。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驾驶云******号金杯车载收购的初烤烟叶从祥云县出发运往宾川县境内,途径乔甸镇吃凉水箐路段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量查获的初烤烟叶净重1553公斤。经鉴定:查获的初烤烟叶价值计73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赵某、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价值计7322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杨永军 
检察员:   
龚晓娟     
2017年3月23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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