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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广西省南宁市**区*****园东方**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03-02-98)。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捕前住广西省南宁市**区****国际3栋1519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他人手中购买的越南香烟销售给广西省南宁市**商业街“最炫民族风”的老板纪某某,所售越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84435元。2017年4月28日,荣成市公安局从张某某住处扣押越南香烟1719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6065元。
被告人纪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及孙某某、曹某某夫妻(另案处理)处购买的越南香烟出售给荣成市**街道办事处的张某某,所售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0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
2、微信交易记录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别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贝贝   
2017年8月18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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