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抚州市临川区***工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组**号。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
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抚州市临川区***工作,住湖南省**县**镇**村**号。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抚州市临川区***工作,住江西省南城县**镇**街**号。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看守所。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始,张某某(已捕在逃)利用抚州市临川区****休闲中心为卖淫场所,招募女性从事卖淫,且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制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抽取嫖资。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参与对卖淫女及卖淫场所经营、管理。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在水疗休闲中心门口负责安保工作。2015年1月7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卖淫嫖娼数十人及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今文
2015年5月5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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