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县人,农民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鑫汇洗浴中心工作期间,明知该洗浴中心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仍积极协助管理该洗浴中心。2017年4月12日23时许,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对该洗浴中心检查时,当场抓获进行卖淫嫖娼的四名妇女和三名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7年8月18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