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朱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毕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抚州市区,准备帮助部分考生组织实施2016年4月23日举行的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抚州考区的作弊行为。为实施该次作弊行为,朱某某购买了发射器、米粒式耳机等作弊设备30余套,并在4月22日以每套1500-3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考生进行售卖,获利2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陈某某、毕某某、吴某甲、黎某某、华某某、贺某某、吴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丹琛   
2016年11月1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