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小镇**幢**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诈骗,于1989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1990年5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从江宁监狱押回重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至29日间,先后在如皋市、海安县等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得被害人范某某、丁某某、徐某某人民币计3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9时许,在海安县**街道**村**组**号范某某家,自称是范某某孙子在部队的领导,以借钱买东西看望战友为由,骗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500元。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25日8时许,在海安县**镇**村**组丁某某家,自称是丁某某儿子的战友,以借钱买东西看望战友为由,骗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000元。
3.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10时许,在如皋市**镇**居**组**号徐某某家,自称是徐某某儿子在部队的领导,以能帮助徐某某儿子留在部队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丁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军人身份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