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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谭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5年9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28日,李某(另案处理)和罗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湘******奥迪车制造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随后,罗某某安排人员驾驶湘******奥迪车在娄底市娄星区**街附近路段,故意碰撞停在路边的湘******东风轿车。事后,谭某某按照事先安排,假冒驾驶员向**保险公司娄底**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娄底**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该公司赔付保险金3812元。(谭某某:从犯)
2、2013年7月18日,罗某某、种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安排被告人谭某某与伍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湘******宝来车和湘******日产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混凝土公司附近时,伍某某与梁某某故意驾驶车辆相互碰撞。谭某某按照事先安排,假冒驾驶员向“人保娄底**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该公司赔付保险金16772元。(谭某某:从犯)
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现场勘验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伍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峥   
2016年7月15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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