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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姚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镇**村,租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乡**村,暂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春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租赁民房,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食品添加剂门头购买糊精粉、三合一咖啡粉、豆奶粉等原料,无药品生产许可生产“斯达舒维U颠茄铝胶囊II”,且生产炫姿美左旋肉碱、燃脂咖啡等有毒有害食品,并予以销售,生产、销售金额约40万元。且姚某某自2014年10月以来雇佣被告人李某某从事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生产的“斯达舒维U颠茄铝胶囊II”为假药;其二人生产的炫姿美左旋肉碱、燃脂咖啡、时尚丽人咖啡、左旋酵素OB蛋白瘦、左旋肉碱咖啡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在三金胶囊、斯达舒维U颠茄铝胶囊、大败毒胶囊中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长云   
2015年9月1日     
 

来源: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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