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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醴陵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小区**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份,邱某乙、邱某甲合伙在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深塘组购地建房,邱某乙委托被告人胡某某办理建房手续。被告人胡某某帮邱某乙到醴陵市国土局办理醴陵市城乡个人建设用地通知单时,国土局没有审批同意。被告人胡某某遂于2013年上半年、2014年上半年先后两次到株洲百货大楼附近,采取提供姓名及醴陵市城乡个人建设用地通知单的扫描件方式分别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雇请伪造假证的人员伪造二张醴陵市城乡个人建设用地通知单,伪造的城乡个人建设用地通知单编号、姓名分别为:00202771邱某甲、O0202800刘某乙。被告人胡某某持伪造的醴陵市城乡个人建设用地通知单到醴陵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醴陵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后邱某乙凭规划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深塘组建房。2014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情况说明、醴陵市国土局告知函、醴陵市规划局建房审批情况说明、醴陵市城乡个人建设用地批准通知单、醴陵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查房手续;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邱某甲、邱某乙、邹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伟民
2015年1月26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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