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蔡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小学为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钟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与彭某某有债务纠纷,2017年8月10日下午,蔡某某便邀约被告人钟某某、袁某某驾驶力帆牌小轿车(车牌号川F*****)前往成都市新都区柏水小区C区21栋1单元403号,并将彭某某叫到此处,彭某某到来后,蔡某某、钟某某、袁某某等人便对彭某某实施了殴打,要求其必须归还4万4千元现金。后,蔡某某、钟某某、袁某某又将彭某某带到中江县**镇**街**号蔡某某家中,继续要求彭某某打电话找钱,当晚蔡某某叫钟某某、袁某某在蔡某某家中一楼看守彭某某。次日下午,彭某某告诉蔡某某,其父要拿5000元,蔡某某、钟某某将彭某某带到中江县永丰乡山青村8组彭某某家,因彭某某通过微信叫其子报警,蔡某某、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彭某某体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钟某某、袁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军   
2017年11月24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