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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薛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5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薛某某租赁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贞三巷16号的房屋用于容留他人实施卖淫活动,按每人次抽取人民币30元。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容留黄某某、刘某某等女子在其租住房向多名男子卖淫共计五十余人次,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向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珊   
2017年7月3日
 

来源: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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